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764—2018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sting and forging industry 2018 -01 - 30 发布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8- 02 - 01 实施 发布 DB12/ 764—2018 目 次 前言 ................................................................................. 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2 4 时段划分 ........................................................................... 3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6 技术与管理要求 ..................................................................... 4 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8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 ............................................................................... 7 附录 B ............................................................................... 8 附录 C .............................................................................. 15 DB12/ 764—201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铸锻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铸锻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 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磊、张宁、汪楠、张芮、陈瑞、王文美、张余、陈颖、邓春雨、高文旭。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 764—2018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冶炼、合金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铸锻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 ,臭 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059)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天津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160.6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 DB12/ 764—2018 3 DB12/ 0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52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 casting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含芯),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金 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3.2 锻造 forging 在加压设备及工(模)具的作用下,使坯料、铸锭产生局部或全部的塑性变形,以获得一定几何尺 寸、形状和质量的锻件的加工方法。 3.3 造型/制芯 molding/coremaking 用各种工艺装备及材料制造型腔及型芯的方法和过程。 3.4 金属熔炼 metal melting 通过加热使固体金属转变为液态,并通过冶金反应等措施去除金属液中的杂质和气体,保证温度和 成分达到规定要求的过程和操作。 3.5 浇注 pouring 将熔融金属注入铸型的操作。 3.6 落砂 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操作。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7 砂制备 sand preparation 根据工艺要求对造型用砂进行配料和混制的过程。包括对原砂的烘干和对旧砂的处理。 3.8 砂再生 sand reclamation 用焚烧、风选、气力冲击、水洗或机械磨擦等方式进行处理,使其能代替新砂使用的过程。 3.9 清理 cleaning 落砂后从铸件上清除表面粘砂、型砂、多余金属(包括浇冒口、飞翅和氧化皮)等过程的总称。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2 DB12/ 764—2018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注:本标准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针对厂界环境空气 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 3.1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注: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 时段划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mg/m3,烟气黑度除外) 受控工艺 或设备 砂再生 /砂制备 造型/制芯 铸 造 金 属 熔 炼 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一氧 化碳 甲醛 酚类 a 非甲烷 总烃 三乙胺 b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5 / / / / / 20 / / 15 / / / 5 20 20 5 / 冲天炉 15 20 100 800 / / 20 / 1 电炉 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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