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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20 CCS B39 2310 牡 丹 江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10/T 07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东宁黑木耳 2022 - 08 - 11 发布 2022 - 09 - 11 实施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10/T 07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东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宁市食用菌研发中心、东宁市食用菌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雯、郭鑫、于洋、曾伟民、沙雪、徐连堂、马志婷、刘志栋、高营营、孙浩 天、王良武、曹福成、由天姝。 I DB 2310/T 07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东宁黑木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东宁黑木耳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东宁黑木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 6192-2019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5672 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619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东宁黑木耳 东宁黑木耳是指在东宁市行政区划内种植、生产的黑木耳。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东宁黑木耳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范围,见附录A。 1 DB 2310/T 072—2022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项目 色泽 形态 特级 一级 二级 耳片正面纯黑褐 色、有光泽,耳 背面暗灰色 耳片完整,呈独 立椭圆碗状 耳片正面黑褐色 、有光泽,耳背 面暗灰色 耳片完整 耳片正面黑褐色 ,背暗灰色 最大直径φmax/cm 耳片厚度/mm 0.8≤φmax≤2.5 ≥1.0 耳片基本完整 0.8≤φmax≤3.5 ≥1.0 虫蛀耳 0.8 不允许 霉烂耳 气味 具有黑木耳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0.2 ≤0.3 ≤0.5 5.2 允许误差范围 等级的允许的误差范围: a)特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一级的要求; b)一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的要求; c)二级允许有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 5.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要求 干湿比 ≥1:11 水分/% ≤12.0 灰分/% ≤6.0 总糖(以转化糖计)/% ≥44.0 粗蛋白/% ≥8.0 粗纤维/% 3.0~6.0 5.4 安全卫生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2 DB 2310/T 072—2022 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形态、霉烂耳、虫蛀耳、气味 按照GB/T 6192-2019规定方法测定。 6.1.2 最大直径 按照GB/T 6192-2019规定方法测定。 6.1.3 耳片厚度 按照GB/T 6192-2019规定方法测定。 6.1.4 杂质 按照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干湿比 按照GB/T 6192-2019规定方法测定。 6.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糖 按GB/T 1567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粗蛋白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粗纤维 按GB/T 500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3 DB 2310/T 072—2022 7.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取样 7.2.1 包装产品取样 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随机取 样: ----整批货物≤100件,取2件; ----整批货物101件~500件,取3件; ----整批货物501件~1000件,取4件; ----整批货物>1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取1件。 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数,适当加大抽样量。 7.2.2 散装产品取样 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为基数,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取样3份~5份,每份0.5kg~1kg。 7.2.3 实验室样品取样 将样品均匀平铺成方形,用对角线定位法取样,每次随机抽取至少0.5kg,平均分成2份,1份作为 检样,1份作为存样。 7.3 检验分类 7.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 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 检验: a)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形态、色泽、最大直径、耳片厚度、杂质感官指标规定确定受检批次产品的等级。 7.4.2 气味、霉烂耳、干湿比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 不合格,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第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 7.4.3 批次样品的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 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4 DB 2310/T 072—2022 8 标志、标签 8.1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则。 8.2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则。 8.3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使用专用标志时采用加贴、吊拉和直接印刷等形式标示在销 售包装上。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1.1 内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聚乙烯包装袋(盒)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 9.1.2 外包装宜采用瓦楞纸箱或泡沫周转箱等。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则,泡沫周转箱应具 有防湿、耐压功能。 9.2 运输 9.2.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9.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9.2.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9.2.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 具运载。 9.3 贮存 9.3.1 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 9.3.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 5 DB 2310/T 072—2022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地理标志产品东宁黑木耳保护范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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