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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60.99 CCS B 9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221—2022 农作物秸秆制炭联产燃气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biomass charcoal and gas production from crop straw pyrolysis 2022 - 06 - 29 发布 2022 - 07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22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村能源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农村能源总站、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应时农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合肥引擎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昊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蓝天能 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香杨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瑞、葛羚、马培勇、吕维平、王云、孙仲永、吴金、李庆松、孙凤民、陆永、 万馨、汪美芳、刘振、曹洪、开军、宫能领、贾训强、季永祥、李维力、周瑶、周廷欣、汪泳、赵华、 祁风雷、刘小好、谢尚臻、刘付军、刘云。 I DB34/T 4221—2022 农作物秸秆制炭联产燃气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制炭联产燃气的工艺流程、生产安全及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以秸秆为主要原料,单套处理量不小于 0.5 吨/小时的热解设备制备生物质炭与生 物质燃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12206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26913 竹炭 GB 5021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见图1。 秸秆原料 生物质炭 秸秆接卸 秸秆制炭 秸秆储存 秸秆预处 生物质燃 秸秆场内输送 图1 秸秆制炭联产燃气工艺流程图 1 DB34/T 4221—2022 5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秸秆原料不得掺杂有毒有害物质,水分含量应符合热解炉运行要求。 秸秆接卸 5.2.1 在原料仓库、半露天堆场内宜设置卸料区。 5.2.2 卸料区应设有除尘、抑尘装置(如机械除尘、固定或移动式雾炮除尘、干雾抑尘等)以降低粉 尘污染。 秸秆储存 5.3.1 厂内秸秆原料的储存量宜不低于 3 d 原料消耗量。 5.3.2 原料仓库、半露天堆场的跨度和面积,应根据全厂总平面布置、储存天数、卸料及取料设备的 型式确定。宜配备装载机、带式输送机、桥式抓斗起重机等转运、堆放、取料设备。 5.3.3 采取收储点直供秸秆原料模式的,宜按生产需求合理配置秸秆专业运输车数量。 秸秆预处理 5.4.1 秸秆进行破碎时,破碎机宜布置在破碎间内。破碎环节应配备含集气罩的除尘装置(如布袋除 尘、旋风除尘等)以降低粉尘污染。破碎机前后的落料管和料斗应采取密封措施。 5.4.2 破碎后的秸秆应满足热解炉运行要求。 5.4.3 当秸秆含水率较高且经过晾晒仍不满足热解炉运行要求时,应设原料干燥系统。 5.4.4 干燥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热源种类、秸秆特性、系统功率、布置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秸秆宜整 捆干燥。干燥热源宜优先利用厂内余热。 秸秆厂内输送 5.5.1 预处理后的秸秆可采用带式输送机等适宜设备进行输送,输送能力不小于热解炉额定原料耗量 的 120%。 5.5.2 采用带式输送机进行输送时,带式输送机斜升倾角应根据秸秆原料特性等因素确定,确保输送 稳定。 5.5.3 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封闭,栈桥尺寸应符合 GB 50431 的有关规定。 5.5.4 当场地严重受限时,可选择斗式提升机进行输送。 秸秆热解制炭 5.6.1 5.6.2 5.6.3 5.6.4 5.6.5 求。 5.6.6 5.6.7 热解炉炉型的选择,应根据秸秆特性、生产规模、产品要求等因素确定。 热解炉工作温度可根据秸秆灰熔点、反应强度、生物质炭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炉门、观察孔、测温孔等部位应密封良好。 热解炉炉墙材料及砌筑应符合 GB 50211 的规定。 固定床热解炉的炉排应有足够的抗烧损、抗热变形能力,满足对炉内物料的承托、炭排出的要 热解炉应密封良好,内热式固定床热解炉应布风均匀。 流化床热解炉的布风装置及风帽应抗烧损,并使物料流化均匀。 生物质炭输送 2 DB34/T 4221—2022 5.7.1 热解炉冷炭器宜采用水冷螺旋型,出料口应设置密封装置。 5.7.2 冷炭器与输送设备之间宜设置缓冲仓。 5.7.3 冷炭器输出能力应根据热解炉额定排炭量和排炭温度选取,输出能力不小于热解炉额定排炭量 的 120%。 5.7.4 炭冷却后的温度不应高于 60℃。 5.7.5 冷却水回水中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5.7.6 炭输送可采用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或链斗输送机等。 5.7.7 炭输送系统的输送能力不宜小于热解炉额定负荷运行时产炭量的 120%。 5.7.8 出炭系统的设备应根据现场条件紧凑布置,降低输送高度落差。 生物质燃气利用 5.8.1 生物质燃气即产即用,根据用气需求调整热解炉产气量。 5.8.2 由热解炉产生的生物质燃气经过初步除尘后,可通过保温管道直接输送至对燃气洁净度无特殊 要求的用气设备,生物质燃气输送温度应不低于 300℃。 5.8.3 生物质燃气输送系统应便于拆卸、清理。 5.8.4 用气设备对生物质燃气洁净度有要求时,生物质燃气应经过燃气净化设备处理,经处理后的生 物质燃气的洁净度、温度及压力等指标应满足终端用户或后端工艺系统的需要。 6 生产安全 原料仓库、半露天堆场等建筑或区域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系统,并配置独立的消防蓄水池、不间断 水源及室外消火栓、加压泵、备用泵等设施。 热解炉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紧急放空、泄爆装置及一氧化碳检漏等装置,并通过仪表系统在 线监控,安全联锁设施应快速动作,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缓冲仓应设置感温、报警和防自燃装置。 生物质炭水冷夹套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生物质炭储存应有完备的消防系统,严禁与易燃易爆或强氧化性物质混合装运及储存。 生物质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 GB 6222 的规定,并设置紧急排空装置。 7 质量控制 生物质炭含碳量应不低于 40%。生物质炭的测试应符合 GB/T 26913 的规定。 3 生物质燃气低位热值宜不低于 3350 kJ/Nm ,低位热值的测试应符合 GB/T 12206 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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