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12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190—2022 家庭养老床位日常照料工作指南 Guide to daily care of home-based care bed 2022 - 06 - 29 发布 2022 - 07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19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乐年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市民政局、亳州市健康养生产业研究院、 庐阳区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峥、贺冉冉、张茹、刘庆春、朱丽君、李宏、桂丹、丁林峰、李伟。 I DB34/T 4190—2022 家庭养老床位日常照料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日常照料的基本要求、评估需求、签订协议、服务内容与要求、跟踪监 测。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所承接的家庭养老床位日常照料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 132 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 MZ/T 171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养老床位 home-based care bed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居家享受类似机构照护 服务的养老模式。 注: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 4 基本要求 机构 4.1.1 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且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 4.1.2 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能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4.1.3 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 24 小时上门服务的能力,服务响应时间在中心城区不超过 15 分钟,偏远 农村地区不超过 30 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4.1.4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1.5 服务前做好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宜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4.1.6 宜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机构综合责任险保障范围,宜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员 4.2.1 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1 DB34/T 4190—2022 4.2.2 应经过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悉岗位要求、服务流程、行为规范和安全风险防范要 求。 4.2.3 应坚定职业操守,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与服务对象沟通态度温和、亲切,语言文明, 表达清晰。 4.2.4 应统一着装,在指定位置佩戴工牌,工牌应有养老机构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名等信息,字 体字号易于服务对象识别。 设施设备 4.3.1 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 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对服务对象住所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服务对象的居住环境,营 造无障碍空间; ——以照护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辅助器具; ——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设备。 4.3.2 应配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应具有支撑信息平台运行的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数据库、网络等; ——应配备防火墙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应能提供 24 小时电话、网络受理服务、一键呼叫等应用; ——应具备接入所在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功能,实现与业务主管部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业 务协作; ——为服务对象家庭提供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应与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家庭之间互联互通。 制度建设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建立人力资源制度,明确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健康体检。 建立设备设施制度,明确适老化、智能化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 建立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能力评估、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 建立卫生防护制度,明确疫情防控、个人防护、清洁消毒、院感。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和健康档案管理、记录和台账的管理、保密管理。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安全防护管理。 5 评估需求 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上门评估,宜联合医疗机构共同认定。 评估内容包括不限于: ——依据 MZ/T 039 的要求,评估确定服务对象服务需求; ——家庭照护现状; ——居家环境(安全性及舒适性); ——辅助器具需求; ——居家环境特殊安全需求。 评估结果应经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机构根据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制定日常照料服务 计划与方案。 6 签订协议 2 DB34/T 4190—2022 与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服务计划和方案后,应签订服务协议,首次协议期限不低于 6 个 月。服务协议应包括不限于: ——服务内容及时长; ——服务收费; ——服务期限;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 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应提前告知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认后 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应将服务过程中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应按照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服务对象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及健康档 案。 7 服务内容与要求 饮食照料 7.1.1 包括做饭、送餐、协助用餐、协助饮水、喂水、喂饭、鼻饲等。 7.1.2 餐食应干净卫生,上门送餐应按时到达。 7.1.3 饭菜应符合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 7.1.4 用餐前应引导或协助服务对象洗手,卧床服务对象应协助做好餐前准备工作,宜尽量让其自行 进食,不能自行进食的应协助其进食。 7.1.5 应及时处理剩余饭菜,清洗餐具。 清洁卫生 7.2.1 包括洗头、洗脸、洗手、床上洗足、刷牙、漱口、口腔擦拭、梳头、剃须、洗澡、床上擦浴、 修剪指(趾)甲。 7.2.2 服务对象口唇、口角清洁,不干燥,无食物残渣。 7.2.3 面部整洁,无污垢。 7.2.4 头发清洁,皮肤清洁。 7.2.5 手足清洁,指(趾)甲短,指甲下无污垢。 7.2.6 服务要求应符合 MZ/T 171 的规定。 起居照料 7.3.1 包括协助穿(脱)衣、睡眠照顾、更换床上用品。 7.3.2 协助穿(脱)衣应保持动作轻柔,防止拉伤肢体。翻身时应注意安全,必要时拉上防护栏。 7.3.3 完成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服务对象盖好被子,清理用物。 7.3.4 睡眠照顾时应细心观察、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有睡眠障碍的服务对象,应加强观察和巡视。 7.3.5 应协助服务对象改善不良的睡眠习惯。 7.3.6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协助服务对象取舒适的睡眠体位。 7.3.7 保持床单元干净、平整。协助服务对象翻身侧卧时,防止坠床,必要时用床挡。更换被套时, 不应遮住服务对象口鼻。 排泄照料 3 DB34/T 4190—2022 7.4.1 包括提醒如厕、协助排便排尿、人工取便、清洗便器、更换一次性尿裤、清洁会阴部位等。 7.4.2 应督促及时如厕,便后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便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洁净完好,使用后 应及时清理干净。 7.4.3 应观察排便排尿情况,避免发生跌倒或其他意外伤害。在条件允许下应尽量协助服务对象到卫 生间如厕并采用坐位排便。应协助不能自行如厕的服务对象使用便器排便排尿,并做好便后护理。发生 尿潴留、腹泻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做好排泄异常的护理。应为留置导尿管的服务对象妥善固定尿袋, 保持引流通畅,定期更换尿袋。 7.4.4 对采用药物、简易通便法等仍无法排便的顽固性便秘的,应每 3~5 天实施人工排便一次。 7.4.5 及时更换纸尿裤,必要时应用温水清洁会阴部位并擦干。 预防压疮 有预防压疮措施,卧床服务对象视情况至少每2小时翻身1次,服务对象皮肤无压痕、无破损、无皴 皱、无发红,应符合 MZ/T 132 的规定。 体位转移 7.6.1 包括床上体位转换、床上和轮椅之间的转移、正确使用轮椅、拐杖、助行器等。 7.6.2 应符合 MZ/T 171 的规定。 8 跟踪监测 应定期监测服务质量,评估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补充完善健康档案与服务档案,并根据服务 对象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签约。 跟踪监测过程中对不再适合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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