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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保护公
民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 ,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
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 、美食节等;
(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 、博物馆、宗- 2 -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 、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 、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承办者负责 、政府监管 、专
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
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推
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
众性活动相关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提高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
和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
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 3 -的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签订
联合承办协议 。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主要承办者 、其他共
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 、安全检查 、责任追究
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职责 ,并具体负责下列安
全事项:
(一)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 ,委托安全风险
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 ,制定安全工
作方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
及职责;
(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 、建筑
物进行力学 、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 ,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
进行查验;
(三)聘请网络安全机构对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
系统、控制系统 、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安全检测 ,并要求其出
具检测报告;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 、消防、防疫、电力、通讯
等服务机构 ,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 、安检、消防、
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 ,控制入场人数 ,配备与活
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知设备 、安检器材 、硬隔离设施 、- 4 -无人机反制设备等;
(六)合理规划活动现场进出通道 ,单向通行 ,并安排
专人值守、引导;
(七)通过新媒体 、宣传海报 、票证提示 、现场广播等
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交通管制 、现场秩序 、安全检查
等方面的规定;
(八)组织开展医疗救护 、卫生防疫 、食品安全 、消防、
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
(九)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 ,发现违法
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具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质 、经费
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安全工作职责。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 、规模、风险等情况 ,投保
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
群众性活动 ,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
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
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 5 -消防等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
容量、安全通道 、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
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 、应急广播 、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 、完好有效 ,监控设备应
当覆盖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主席(展)
台等重要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 、电子显示
屏及控制系统 、公共无线上网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
准和规定 ,落实防攻击 、防篡改、安全审计等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 ,配备防冲撞等硬隔离设施 ,
并维护秩序;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
动场所;
(七)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实时监测人员流动、
聚集等情况,加强场所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
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6 -(一)对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实地勘查;
(二)调查走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方 ,评估其承办能
力;
(三)综合评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及周边的交通 、治
安情况对活动的影响;
(四)预估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提出解决对策方案 ;
(五)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能力: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熟练使用应急广播、照明等设施、设备;
(三)熟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位置;
(四)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五)熟练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技能;
(六)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技能。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 ,服从安全管理 ,不
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不得携带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
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 7 -(三)服从安全管理 ,不得携带或者展示侮辱性 、非法
标语、条幅等物品 ,不得围攻裁判员 、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四)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 ,自觉
接受安全检查;
(五)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以及气球等其他空飘物;
(六)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法实施安
全许可;
(三)对参加活动的承办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
(四)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票证实施监管;
(六)指导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八)活动举办过程中 ,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九)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护活动及现场周边
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并
向社会公示; - 8 -(十一)其他依法承担的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 、应急处置
等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依法指导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 、特种设备 、食
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保障活
动顺利进行;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承办
者进行资格审查,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七)新闻广电部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 ,指
导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体育部门负责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的体育设施
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气象部门根据承办者所提出的需求 ,及时提供气
象信息;
(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灯光 、户外广告- 9 -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组
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
(十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管理和协调网
络安全、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十三)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十四)供电、供气、供水企业负责供电 、供气、供水
的保障工作 ,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线路 、管道设施
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 、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 ,确保安全;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相应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 ,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安
全防范措施 ,可能发生拥挤 、踩踏等突发事件的 ,应当立即
组织疏散 ,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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