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 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 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 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 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 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 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 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 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 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 间题。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 -1 - 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 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 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 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协商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不得 阻碍公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公用电信设施安全。 第八条省电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信业 务经营者等单位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 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对电信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基础电 信设施专项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基 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 - 2 - 第十条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交通、水利、电 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 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节能 减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 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 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老旧 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综合管 郎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将相关电信设施的规划设 计和预留作为审查内容,确保建设项目中电信设施的建设空 间及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 划许司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电信设施预留情 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用地 规模和布局,优先将电信设施建设项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切实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项自目用地的空间需求。 第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 -3 - 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 设施,但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电 信业务经营者尚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使用费 的标准。 第十六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 供的服务。 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 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 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 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第十七条,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 新建、改建、护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 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峻工 验收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 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接 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向电 - 4 - 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 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 利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 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该场所 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 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尚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 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条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 安全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 登记表备案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 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保护, 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电信 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 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 5 -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 行为: (一)擅自采砂、取土、挖沟、掘井、钻井、堆放垃圾, 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 的废液、废渣等; (二)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电缆安 全的作业; (四)擅自挪动、涂改、损坏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标 识或者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 为的,应当事先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 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 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他人电信设施应 -6 - 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电信 设施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使 用、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处理。拒不停止使用、逾期 不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不成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报告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 决定前,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采取中断通信 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 移他人的电信设施。 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 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 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 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第二十六条种植的树木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国家规 定的安全距离;没有达到安全距离的,为保证电信设施的安 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电信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 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新建电信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 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协商;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 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因不司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设施的 -7 -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 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在 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公用设施 上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公路、市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 。抢修任务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应当在执行抢修住务的 同时,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抢修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 于施工路段的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第二十八条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应当查验出 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 如实登记、保存出售人和物品的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可疑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 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光纤到户 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为 其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 -8 -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害或者损 坏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方元 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电信设 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擅自采取中断电信 设施措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5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