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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餐厨废充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实行 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 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 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 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 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 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 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 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 -1 - 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 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 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 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 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 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餐饮服 务个体经营者)落实食用油采购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 全程追溯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 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衣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未经无害化处理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或在动物疫病防 控期间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蓄禽的违法行为,对以餐厨废弃 物为原料加工肥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教育 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 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 用餐、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倡 -2 - 导居民、有条件的小区将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行餐厨废弃物技术的开发、 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 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城市 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 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 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 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尚社会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 置活动。 实施特许经营前的过渡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指定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 输、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 3 -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 专用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 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 (二)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 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4 - (一)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 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规模 较小且分散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收集; (二)使用规定标准的容器收集、存储、移交餐厨废弃 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离,实行单独收 集、密闭储存,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等非 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设施及周边环 境的干净整洁;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 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废弃 物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收运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含法定 节假日)不得少于1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四)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 - 5 - 应当提前15白向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并办理批准 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 无害化处理;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 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监测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处置 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部门 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 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堆放: (三)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存放、收集、运输、 处置; (四)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在城市公共场所或公共设 - 6 - 施内;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管道和河道、湖泊 等水体; (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八)餐厨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喂养畜禽,或在 动物疫病防控期间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 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 量、去向、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 急处置机制,确保察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 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餐厨废弃物 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向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 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查处餐厨废 -7 - 物违法行为,举报被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 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 超过3方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 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采用标准的收集容 器收集、储存和移交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 撒、滴漏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 (七)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擅自停止收集、运输、 处置工作的,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处3方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将其他垃圾混 入餐厨废弃物存放、收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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