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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 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和长江三峡水利枢 纽的安全和秩序,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 本规定对葛洲坝枢纽实施保护。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葛洲坝枢纽及其周 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 安全保卫区。 -1-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 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 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 空的低空空域。 第三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 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 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 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三峡通 航管理机构、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 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对葛洲坝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 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葛洲坝枢纽的 安全,发现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葛洲坝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 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 -2 - 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陆域安全保卫 第七条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 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 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葛洲坝枢 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 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 可进入控制区。 第九条核心区是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 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有关 规定设置固定岗哨,军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规定接受 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 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 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条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 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 3 - 的,应当经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 关批准。 第十一条陆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 定的范围活动;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 (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或者拒绝接受安 全检查的车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 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 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 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管制区是对拟通过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 (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 船舶接近葛洲坝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4 -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 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 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 行为。 第十四条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 度过闻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通航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 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有抢航、追越或者其 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 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五条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 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 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 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岸望岗哨。 第十六条水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非法捕捞、养殖,以 - 5 - 及其他危害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因机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 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 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 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 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 方式、时间过闻,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闻闸次通过,除核定船 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 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凤筝、孔明灯、 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 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及负有葛洲坝 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 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葛洲坝枢纽空域安全 - 6 - 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 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葛洲坝枢纽安全保 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负 责统一指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贵组织建立由葛洲坝 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应急管理部门等组成的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指 挥平台,组织制定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管理葛洲 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葛 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葛 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协同联动机制,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 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方面安全保卫力量共同防范、应对、 处置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破坏活动,并对葛洲坝枢纽安全 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 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 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背景 -7 - 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建立葛洲坝枢纽治安防控 体系,及时处置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和 恐怖袭击事件,预防、处理涉及葛洲坝枢纽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贵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和水域 安全保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葛洲坝枢纽水域治安、消防安 全。 第二十六条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葛洲坝枢纽通航 安全管理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工作,协同交通运输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流域沿线进出葛洲坝枢纽水域安全保 卫区的客运、货运船舶、码头等实施监管,对葛洲坝枢纽水 域施工作业船舶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长江航务管理机 构维护区域内长江干、支流进出葛洲坝枢纽水域交通秩序和 安全。 第二十八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 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疑似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起 的网络攻击情况,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 8 -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影响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 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 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负责 各自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负有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政府、部门 和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 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升展联合演练。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和反恐等特殊时期,经宜昌市人 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在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周边采取交 通管制等措施,限制车辆、船舶、人员等进出。 第三十一条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 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葛洲坝 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 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 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二条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葛洲坝枢纽运 行管理单位加强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的 社会综合治理,防范针对葛洲坝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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