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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细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 责任,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 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 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 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第五条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内)在100人 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 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有对生产经营活动最大 决策权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本单位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 织、指导、协调各相关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 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 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 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 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3-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七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在显著位置公 示,并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支 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 障其工作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一般 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 贴。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 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参 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生产 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作 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务调整、收入 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 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并配备 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全体 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5-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 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 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依法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重大事 项的落实情况,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6-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安全生 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 施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 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依法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 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 监督执行;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7-定、管理; (十)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督促本单 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和财务预算,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费用用 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 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标准、新工艺 的推广应用;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 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8-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 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保证从业人员达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负责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 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 施的设计文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设计文件之前应当按照-9-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 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 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 计要求施工; (五)调试生产设备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并 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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